第33章法律意识

土地,他们当然知道哪块土地是自己的,可这些土地究竟面积多大,亩产多少,实在是很难弄清,这就给了税吏很多上下其手的机会。
  要仅仅是揩油,这倒不算什么,反正古往今来一直是这样的,闯军的税吏搂得还能少一点。但是有一个问题是,闯军对于土地的实际耕种权是按照纳税交租来定的,如果不纳税,不交租,打官司的时候要争佃种权可就不容易了。
  在之前三年中,有的官佃户靠着贿赂税吏,能够少交甚至不交租,自以为占了便宜。结果三年一过,有人拿着这三年的交租凭证来了,这块地这三年的租是我交的,那这块地的租佃权应该是我的啊。他们才是真正和税吏一伙的,其实之前的租子也不一定是他们交的,指不定转嫁到了谁头上,如果县衙门真把土地的所有权判给这些人,接下来他们则可以凭借和税吏的关系,照样可以不交租不交税。
  而且,能搞出这种事的,也不可能只和胥吏有关系,背后究竟是谁还很难说。
  那些在这三年中实际种田的官佃户,吃了个哑巴亏,他们没有交租凭证,就算去告状,说他们是因为贿赂了税吏才把租佃权丢了,官府也只能骂他们活该。
  但是让这些人吃完哑巴亏之后就直接认栽,那也是白日做梦。他们直接采用了传统办法——械斗。
  能占田的人,自然在官府是有门路的,于是卫戍部队和衙役就出动了,不得不说,他们比郑芝莞更有“法律意识”,一场械斗打下来,对方只死了三个人,还都是抬回家之后才死的。
  官府干这个事,本来不算什么,镇压老百姓,不就是官府的本职工作吗。可现在,闯军毕竟还是“奉天倡义营”,这事就得说道说道了。
  要是论法律法规,“着佃交粮”是中枢的既定政策,租佃权和交租凭证绑定,完全符合闯营制定的法规,原来的官佃户先是通过贿赂胥吏少交租,又用械斗来抢土地,是标准的不合法。然而,大家都是当过农民的,对这些套路清楚得很,税吏向你索贿,就算索贿之后不能减租,你敢不给吗?地要被人收走,能不械斗吗?换成当年的李自成,难道碰上这种事能不叫上李家站的老少爷们去打群架吗?
  泉州郑芝莞收租案、汀州租佃权案,两次械斗赶在了一起,问题变得复杂起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