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1章 南察风波(五一)盐弊(为盟主曹面子加更第一章)



    不过这件事高务实没表态,皇帝虽然生气,也一时不知道从何插手。以辽东盐场的“成绩单”去责备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甚至南京户部不是不可以,但朱翊钧知道不会有什么鸟用,相关主事之人虽然肯定会上疏请罪,但也一定会在奏疏例举一大堆的原因,来说明他们确实只能收这到么多。

    高务实要对南京进行力量渗透,本身也有一个原因就是想收回户部对于盐业的管理权。倒不是他特别爱揽权,而是他知道如果没有他来改革,大明朝的盐务问题根本就没法改善。

    现在他做了户部尚书,从长期来说,不可能全靠自己一家拼命交税来给朝廷续命,必须把根子上的问题解决了,大明才能恢复健康。从短期来说,也只有提高国库收入,才能避免在极其缺钱的这几年再惹出一个西北之乱来。

    众所周知有明一朝为了加强对盐业生产和销售的控制,在全国设有都转运盐司和盐课提举司,各司均有较固定的行盐范围,并刊诸铜版,不可擅自改易。

    在各产盐区中,两淮盐区因产量大,人口稠密,经济发达,交通便利而为全国之冠。因此,其内部的微小变动都可能对整个国家局势造成严重影响。

    朝廷对于两淮盐区委派官员也异常频繁,这并不仅因为两淮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地位,也说明了这一地区的淮盐行销并非易事,很多时候需要朝廷予以干预。有赖于三舅张四教长期呆在扬州,高务实也因此很清楚在影响两淮行盐的诸多因素中,最主要也最直接的便是私盐的盛行。

    何谓私盐?民国之初的盐务专家景学钤曾经说过:“私者何?对官而言。何谓官,何谓私,无人不知,无人不晓:有税为官,无税为私。”

    换言之,私盐即是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运销,特别是没有纳税,从而不能为国家提供法定财税收入的盐。

    盐本无官私之分,但自汉武帝实施盐铁官营之后,便有了从官府角度所谓的私盐。

    中唐之后,私盐问题逐渐凸显,并成为以后历朝始终无法摆脱的难题,民众贩卖私盐之风愈演愈烈。

    如唐末乱军贼首黄巢便曾贩私;宋朝时江西之虔州、福建之汀州“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”,两浙“盐价苦高,私贩者众,转为盗贼”;元末张士诚“以盐徒而盗据吴会,其小小兴贩,虽太平之世,未尝绝也”。

    大明成立后,朱元璋厉行禁私之法,规定“担挑驮载者,杖一百充军”,因此民间大型贩私活动稍有收敛。

    然而自宣德后,“盐禁稍宽,私贩者众”,如宣德十年行在户部奏:“两淮盐价低贱,客商中纳者少,皆因彼处军卫势豪之家,纵容厮役,阻坏盐法,私出兴贩,辄数百艘。挟持兵器,所至劫掠。”

    正统元年朝廷委派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、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、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与言分别提督两淮、长芦、两浙盐课,也是因为“两淮、长芦、两浙盐运使司及各场盐课官吏,不遵成宪,肆志贪渎,纵容灶户私煎私货;及商客支给,掯勒百端。中间有名为巡捕而私自兴贩者,有假托权贵而自烧煎者,有诈冒客引而沿途鬻卖者;甚至据徒集船,排列兵器,恣行凶恶者。”

    从这两例就可以看出,早在正统年间,全国范围内就已经广泛存在私盐问题,私盐的盛行已对朝廷的官盐销售体系构成威胁。

    明廷虽然对私盐盛行很了解,但一直没有有效的对策。正统三年十二月,朝廷不得不命监察御史巡视两淮、两浙盐课,而之前“命御史尹镗往扬州府提督两淮盐课,久之召还,而私煎私贩及运司克剥之弊益甚。”

    也缘于此,巡盐御史一职由朝廷临时委派逐渐成为常设官职,“依巡按例更代”。另外联系这两起朝廷委派官吏之例,可见朝廷于正统三年之前,至少已委派何文渊和尹镗先后提督两淮盐课,但一直没有解决问题,仍然需要继续加强监管力度。

    据此高务实就可作出两种推测,一是两淮私盐已经堆积已久,非朝夕就能解决;二是前期派出的官员皆不能完成任务,其中也或有故意纵容私盐发展之嫌。

    但是从史料来看,在吏治尚好的正统初年,多名御史连续违背朝廷意愿而故意徇私的可行性较小,所以第一种推测的可能性更大一些。

    两淮私盐问题的严重性和持久性,已经对朝廷财政税收构成严重威胁,并进而影响边防储备。于是朝廷也于正统十二年、景泰三年、成化三年一再申明私盐之禁,但是依旧未取得良好效果,私盐贩卖仍呈加剧态势。

    特别是自成化二年盐法大坏之后,私盐多越境卖货,官盐益加不行,盐法废弛,弊出多端。根据高务实的查证,当时两淮盐区的私盐主要有两类。

    其一为淮私,即直接从两淮盐区流出的私盐。这其中一部分是灶户将手中余盐私自出售给私商或盐枭,他们再冒官印而鬻-->>